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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學年度「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」申請

一、獎勵對象:112學年度入學本校博士班一年級之一般研究生,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申請:

 

(一)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(兼)職工作者。依本校「產學合作計畫專兼任研究人員管理辦法」所約用之研究人員(不含專任人員)或依本校「課程教學助理實施計畫」擔任課程教學助理且無專職工作者,不在此限。

(二)以在職身分報考入學。

(三)大陸地區、香港及澳門學生。

(四)錄取當學年度辦理休學、保留入學資格或未完成註冊者。

二、申請資格,須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

(一)學士班或碩士班累計學業平均成績 GPA 3(含)以上。

(二)曾發表學術論文著作或專書或國際學術會議論文。

(三)曾獲得發明專利或學術性、實作性競賽獎勵。

(四)曾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大專學生研究計畫。

(五)其他足資證明申請者傑出表現之具體事蹟。

三、有意申請者,請於8月25日前向申請者學院洽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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